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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匿名举报

在讨论如何保护可能受到虚假指控的人员时,讨论的要点在于是否应允许匿名举报,以及是否应重视匿名举报。很多人认为,如果允许匿名举报,就自然而然地会出现虚假指控,因为举报者不用担心任何后果。

这种说法本身是合理的,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荷兰劳工基金会 (STAR) 2003 年的示范性政策不允许匿名进行内部报告。
  • 法国隐私监管部门 (CNIL) 始终强烈反对接受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适用于美国上市公司)中关于公司治理的举报人部分,结果导致该法案在法国被大大削弱其效力,并且难以实施。
  • 欧盟委员会通过第 29 条数据保护工作组意见 1/2006 在欧洲范围内沿袭了这条路线;在涉及是否允许匿名举报的问题上,该意见明显陷入了困境。
  • 欧洲各国的隐私监管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纳了该意见。

在采纳前面提到的技术解决方案以后,这种讨论就会变得不再那么激烈。我们甚至也许可以给这种讨论画上句号,因为只要可以与匿名者取得联系并保持联系,就可以消除匿名举报带来的所谓负面后果。通过核实性问题可以确定举报的真实性,并检测和过滤掉虚假的举报。这些技术解决方案为关于匿名报告的争议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因为借助于它,可以

  • 与匿名举报人取得联系;
  • 核实指控;
  • 在随后的调查中从举报人那里获取更多信息。

匿名举报仍然是劳工基金会和欧盟工作组所说的匿名举报吗?这不就让反对通过匿名信或匿名电话进行匿名举报的论点失去意义了吗?

如果人们知道,可以通过询问核实性问题而过滤掉虚假举报,因而提交这类报告毫无意义,那么,这将大大减少虚假指控的数量。提交虚假举报的人员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暴露自己的太多信息,从而被人识破身份。

因此,良好的举报方案应包含以下措施:

  • 不再考虑该系统以外的匿名信和电话,甚至可以禁止它们。如果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不再需要处理匿名信,这对很多组织来说无疑是好事。
  • 不回答核实性问题会让举报和举报人显得很可疑。
  • 故意提交虚假举报信息的人员严重违反了《行为准则》,被识破以后将面临制裁。
  • 经鉴定以后,被指控者可以起诉被证实进行恶意举报的人员。

但是,这些措施不能用于无法追问较多问题的举报程序,因为这样的话,最终就可能无法关注真诚的举报,并会将其贴上“虚假”的标签。威胁性的语言会让真诚的举报者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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